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泄漏檢測與修復(簡稱LDAR)是對裝置的潛在泄漏密封點進行檢測,對存在泄漏的組件進行及時維修或者替換,減少泄漏排放的管理制度,源自石化行業,后逐步發展至焦化、農藥、醫藥等其他涉及揮發性有機物(簡稱VOCs)排放行業。
大量研究表明,VOCs不僅構成復雜,還是PM2.5的重要前體物和參與物,其與近地面臭氧(O3)污染也有著密切聯系。美國環保局統計數據顯示,LDAR可幫助石油煉制、石油化工行業動靜密封點分別實現VOCs減排63%和56%??梢?,若能充分、順暢地將LDAR融入環境管理中,將對重點行業VOCs減排起到明顯促進作用。
但是,通過近年來開展轄區督察工作發現,目前實踐中推行LDAR仍面臨一些問題:
一是企業作為運行主體,對LDAR工作的重視與支持不足。雖然大型石化、化工企業受安全生產約束,建立了泄漏警報及應急響應機制,具備與LDAR順利銜接的先天條件,但前者多針對火災、爆炸等突發狀況,設備靈敏度往往不符合LDAR要求,可識別的源項因子也不完全匹配。對于其他重點行業企業,LDAR磨合與融入更加顯得先天欠缺、后天不足。以焦化行業為例,企業化產工序往往在初步設計階段出于安全考慮設置了報警裝置(如一氧化碳報警器),卻錯誤地認為維護好這些裝置就能完成無組織排放的管控。對于政府推行LDAR沒有給予足夠重視。此外,LDAR工作開展過程中,企業內部人員參與度差,配合不夠積極,本應根據生產計劃、設備維修保養計劃制定LDAR檢測時間表,卻變成例行公事。管理制度看似建立,卻談不上良好運行。
二是政府作為監管部門,對LDAR工作的認識與理解不足。泄漏點的“識別—檢測—修復—復測”閉路循環本應是一個促進企業VOCs無組織排放管控的良性刺激手段,但一些基層環境主管部門對LDAR專業知識基本處于“不懂”狀態,認為漏點多就是問題多、漏點“少少益善”,甚至沒有漏點就是好企業。這種想法傳導到企業,表現為“現場檢測—發現問題—現場修復”,在報告中不留痕跡、不提建議,報告信息量大打折扣。工作流程“看上去很美”,卻對環境監管失去了借鑒價值。
三是檢測機構作為技術服務單位,對LDAR工作的規范化發展貢獻不足。檢測機構在LDAR推進過程中,既應為企業提供真實有效的技術服務,又應為環境主管部門提供科學、合規的監管支持。但第三方機構往往在人員、資質、技術等方面水平參差不齊,工作開展過程中,多追求效率而忽視與企業和監管部門的溝通互動,造成整體工作停留在書面上,難落到環境管理實際當中。
針對上述問題,筆者認為,可從以下幾方面探尋解決對策:
一是樹立“治理”與“管理”雙管齊下的正確導向,解決認識問題。政府制定重點行業污染治理方案、對企業開展環境監管過程中,不僅應該做政策的制定者,還要做政策的解說者、推行者。這要求一線環境監管人員要通過學習掌握LDAR工作的開展要點和監管方法,做好政策解讀和過程跟進。
二是加強專業技術培訓與宣貫,解決能力問題。環境主管部門可定期邀請實踐經驗豐富的專家或兄弟單位,對轄區企業及一線環境監管人員進行現場教學和案例解讀。一方面,充分認清LDAR在環境管理特別是VOCs無組織排放管控過程中的重要作用;另一方面,明確自身在該項工作中的角色定位,以更強的專業知識儲備、更積極的態度、更充足的精力投入工作。
三是規范建立評價機制,嚴格第三方準入,解決服務問題。一方面通過建立有效的第三方評價機制從檢測資質、人員水平、儀器管理等方面逐步規范基礎能力建設,提升檢測機構服務意識和職業規范水平;另一方面,監管部門及相關方應探索出一套切實可行的管理方法和技術方法,對LDAR工作中檔案建立、現場檢測、維修復測、排放核算、報告編制等基本環節進行系統評價,確保整體工作的合規性。上述考核結果應通過地方管理平臺定期向社會公開,方便企業選擇第三方服務。